
03 存在問題
3.1缺少專項法律法規
當前我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領域出臺的政策均是法律位階較低的部門規章及一些技術規范和標準等,雖有針對性的細則,且涵蓋了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的較多方面,但缺乏強制性管理措施,對企業約束力不足,生產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責任權利無法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和保障;若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發生沖突,由于沒有一部處于統領地位的法律來協調各規章之間的關系,則會影響政策的最終執行效果。此外,對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起決定性作用的兩個主體,集團客戶和私人消費者,目前還沒有相關措施約束其行為。
3.2回收體系仍未有效建立
已出臺的技術政策和管理暫行辦法,雖已明確汽車生產企業承擔動力蓄電池回收主體責任,應建立回收渠道和回收服務網點,相關企業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各環節履行相應責任。但由于目前我國實際退役動力蓄電池規模相對較小,且沒有強有力的懲罰措施和手段,各主體的責任并未有效落實,再加上貿易商和非正規回收企業采用不合理價格進行回收等原因,導致大部分退役動力蓄電池流入非法渠道。
3.3技術標準體系亟待完善
我國雖已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領域發布了一系列的國家推薦性標準,但仍無法滿足行業快速發展需求,亟待進一步完善。一是動力蓄電池生產制造領域相關標準缺失,在外觀、疊片、繞組形式、集成形式以及電池包形式等方面都不相同,增加了拆解難度和回收利用成本。二是迫切需要的存儲、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可回收設計、梯級利用等環節的國家標準制定進展比較緩慢。三是已出臺相關標準仍需適時修訂完善,如動力電池產品規格尺寸仍太多。四是與國家配套的落地的相關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等制定進程緩慢。
3.4梯級利用行業缺少引導和規范
當前,我國梯次利用行業在行業管理和市場推廣等方面,亟待國家相關政策給予引導和規范。一是針對梯級利用企業缺乏明確的準入條件,在國家沒有明確準入條件的情況下,市場上必然出現缺乏安全環保處理能力的梯次利用企業,打著“梯級利用”的名義,高價回收廢舊動力電池進行非法經營,不僅擾亂了市場,還會給社會帶來安全和環保風險。二是缺乏成熟的商業模式。當前退役的動力蓄電池狀態不一,回收、拆解、檢測、評估和重組等梯級利用各環節投入成本高,導致梯級利用的成本優勢不明顯,在電力系統儲能等大規模應用領域尚無成熟可市場化推廣的商業模式。三是新能源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的相關標準與擬應用領域和場景的相關標準的協調和對接滯后。
3.5短期內再生利用行業難以盈利
當前,我國實際退役動力蓄電池規模較小,前期退役以磷酸鐵鋰電池為主,由于其貴重金屬含量較少,再生利用經濟性不高。工信部公布的第一批符合《規范條件》的5家企業2018年實際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僅約5500噸,主要是汽車生產企業的研發電池。對于再生利用企業而言,只有滿足一定的產能利用率時,企業才能盈利,根據各企業公開數據的不完全統計,截止2018年,我國已形成的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產能已達46萬噸,行業的產能擴充規劃已達約195萬噸,已呈現產能過剩的趨勢,數量有限的退役動力蓄電池分散到各家企業后,再生利用企業的產能利用率均非常低,整個行業在近期內難以實現盈利。
3.6相關技術亟待進一步突破
當前,我國在動力蓄電池拆解相關技術方面與國際先進水平差別不大,并且在濕法回收工藝方面已能夠實際產業化運營。但是由于動力鋰電池回收利用過程包括物理、化學、材料、工程等多個交叉學科,步驟和技術復雜冗長,涉及循環利用性設計、壽命評估、電池拆卸/拆解、梯級利用、資源化利用等多領域的技術仍待進一步突破。此外,新能源汽車與傳統燃料汽車在核心總成和結構布局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且不同型號新能源汽車的車身結構、動力蓄電池形狀、嵌入方式、安裝位置等均不同,導致現有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技術已不能滿足報廢新能源汽車拆解的要求,亟待技術升級。
04 措施建議
4.1研究制定具有強制力的專項法規
國家應抓緊研究制定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領域的專項法律法規,明確各相關部委的管理職能,按照動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過程中產權轉移流程研究和設計各環節參與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關的懲罰措施,并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協調,為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提供法律保證和依據。若出臺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專項法律存在困難,亦可推動將所有電池產品(含鉛酸蓄電池、消費類鋰離子電池等)統一考慮,并在法律中明確消費者(使用者)的責任和義務。
4.2持續完善配套管理制度
一是加快引導和規范動力蓄電池梯級利用。明確梯級利用企業的準入條件要求、梯級利用產品的技術要求、安全責任劃分、應用領域范圍、梯級利用后廢舊電池的回收責任等內容,并適時制定強制性法規。二是進一步加嚴資源化再生利用企業的安全和環保準入條件。三是加強再生利用產能布局調控。按照新能源汽車保有量、汽車產業集群等條件,加強對新建回收處理產能的布局調控。
4.3健全回收利用技術標準體系
堅持“標準先行”,持續健全和完善動力蓄電池設計生產、拆卸、包裝運輸、存儲、余能檢測、拆解、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等各環節技術標準,為行業發展提供技術指導,保障公共安全和減少環境隱患。針對現階段行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優先制定廢舊動力蓄電池存儲、回收利用網點建設、梯級利用等環節標準。并加快車用動力蓄電池標準與梯級利用應用領域已有相關標準的協調和對接。
4.4加大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和裝
備研發的支持認真研究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涉及的關鍵技術、工藝和裝備清單,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統籌資金,加大科研支持力度,攻克一批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關鍵技術與成套裝備,將有助于推動我國在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形成國際引領。支持新能源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加強產學研合作,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加強技術研發。
4.5規范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管理
隨著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的逐步成熟,報廢環節將成為廢舊動力蓄電池的主要來源,需嚴格規范報廢環節的相關管理制度,防止廢舊動力蓄電池的非法流失。一是明確新能源汽車報廢制度和拆解管理要求,保障報廢新能源汽車和動力蓄電池流向資質拆解企業。二是加強相關技術標準的制修訂,明確從事報廢新能源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滿足的技術條件。三是對報廢汽車上拆卸下來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追溯管理。
4.6完善相關財稅支持政策
調整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方向,從提升規范回收利用渠道競爭力的角度給予各相關參與主體相應的財政補貼(獎勵),包括汽車生產企業、私人消費者、綜合利用企業等。充分利用各部委已有的政府專項資金,加強對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支持。充分利用已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可通過修訂《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號)相關內容,將廢舊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納入稅收優惠政策范圍。
4.7加強行業監管和執法
一是強化對非法回收、倒賣和拆解動力蓄電池“小商販”的打擊力度,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二是對非法現象保持“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懲一起。三是出臺對動力蓄電池產權所有人違規處置電池的懲罰措施。
注:1本文所稱的低速電動車領域是一個寬泛概念,既包括了四輪低速車,也包含了電動三輪車和電動二輪車等在內。
參考文獻
[1]阮藝亮,王佳。我國新能源汽車起火事故分析與對策[J].汽車文摘,2019(05):39-43.
[2]佟麗珠。新能源汽車安全問題現狀分析[J].時代汽車,2018(09):61-62.
[3]李洪枚,姜亢。廢舊鋰離子電池對環境污染的分析與對策[J].上海環境科學,2004(05):201-203+230.
[4]殷仁述,楊沿平,謝林明,陳志林,陳元華。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對有色金屬資源需求預測[J].資源與產業,2016,18(05):85-91.
[5]高桂蘭,賀欣,李亞光,楊見青,李晨靜,許昕,肖海陽,關杰。廢舊車用動力鋰離子電池的回收利用現狀[J].環境工程,2017,35(10):135-140.
[6]余海軍,謝英豪,張銅柱。車用動力電池回收技術進展[J].中國有色金屬學報,2014,24(02):448-460.
[7]方海峰,黎宇科,黃永和。電動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利用技術及發展[J].汽車與配件,2011(11):27-29.
[8]葉梓萌。EPR制度下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回收模式研究[J].時代汽車,2018(11):95-97.
[9]趙新楠,張艷會。動力電池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研究[J].中國資源綜合利用,2018,36(07):114-121.
[10]姚海琳,王昶,黃健柏。EPR下我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模式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35(18):84-89.
[11]王藝博,郭玉文,孫峙,阮久莉,張建強。我國廢動力電池回收處理過程環境風險及其管理對策探討[J].環境工程技術學報,2019,9(02):207-212.
[12]王斑。我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體系的發展現狀及建議[J].物流科技,2019,42(02):72-75.
[13]張雷,劉穎琦,張力,龐貝貝。中國儲能產業中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的商業價值[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20(06):34-44.
[14]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步伐加快[EB/OL].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42/n3057547/c6647125/content.html.
注:本文轉載自《資源再生》2019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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