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來源:中國汽車報網配圖
2月26日,美國交通部部長趙小蘭表示正在重新審視奧巴馬政府頒布的《聯邦自動駕駛汽車政策指南》,特朗普政府希望政策是安全、高效技術的催化劑。
2月27日,英國政府公布新的保險法規,要求同一保險單必須同時承保自動駕駛汽車和車上人員的權益。
今年的兩會上,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浙江吉利控股集團董事長李書福自2016年提交《加快自動駕駛立法的提案》之后,再次將關注點放在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議題上,提交了《關于審慎開放地圖精準測繪,降低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壁壘的提案》。
自動駕駛汽車將成為汽車行業的發展方向,這一點已經在全球汽車業及政府間形成共識。2017年,各國再次將自動駕駛汽車法律法規的制定提上日程,自動駕駛方面的立法已經成為今年新的國際關注點。
■為什么是2020年
作為當下汽車圈最熱門的話題之一,自動駕駛的討論熱度似乎比新能源、智能互聯還要高。越來越多的公司將自動駕駛作為未來要實現的目標,而且這個未來并不遙遠——2020年。幾乎所有涉足自動駕駛領域的公司都不約而同地提出了2020這樣一個時間點。或在2020年推出全自動駕駛汽車,或在2020年實現自動駕駛普及。為什么是2020年?這一年讓全球駕駛生態發生質變的原因是什么?
曾提出“智能汽車就是可以酒駕的汽車”觀點的長安汽車工程研究總院智能化開發中心軟件開發所副所長易綱博士認為,“智能汽車”從技術發展的角度來看,將經歷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智能汽車的初級階段,即輔助駕駛階段;第二階段是智能汽車發展的終極階段,即完全替代人的無人駕駛。
易綱告訴記者:“無論是按照NHTSA(美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還是按照SAE(美國汽車工程師學會)對自動駕駛技術進行的分級,2020年都是第三級技術實現的時間節點,即自動駕駛系統基本可以接管所有操作,但駕駛員要對系統提出的支援請求做出應答,否則系統會要求駕駛員接管車輛的操作。這一技術的實現將足夠支持自動駕駛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爭議焦點:如何認定責任方
智能網聯作為汽車產業的一項革新技術,目前還處于發展初期,技術方面仍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加之產業發展的要求,制定相關的政策來引導產業健康發展就顯得尤為必要。目前全球已經有相當數量的國家或專家團隊在制定與智能網聯發展相關的政策標準。
從今年開始,各國政府紛紛加速推進自動駕駛汽車的立法工作。
在剛剛過去的2月份,豐田、通用、沃爾沃、lyft(美國第二大汽車應用)等公司高管參加了美國眾議院下屬負責電子商務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召開的一場關于自動駕駛汽車的聽證會。具體聽證內容是關于目前汽車企業以及互聯網公司在自動駕駛方面的技術發展和戰略部署。據悉,聽證會上重點討論了如何修訂《美國聯邦車輛安全性能標準》,允許自動駕駛車輛合法量產上路。
就在美國聽證會十天之后,英國新出臺了《汽車技術和航空法案》,旨在在自動駕駛汽車普及之前,幫助保險人和保險公司簡化保險流程。據了解,同一保單承保車輛和乘客會給自動駕駛汽車制造商和軟件開發商施加更多壓力,因為他們必須在發生事故時承擔賠償責任。在發生事故時,為了加快事故賠償速度,英國政府將首先考慮消費者的權益。此外,近日德法兩國也聯合批準允許在跨邊境的70公里公路上測試自動駕駛汽車。
日本在自動駕駛法律法規方面進展速度一直領先。按照其去年制定的自動駕駛普及路線圖,今年將放寬無人駕駛汽車與無人機的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純自動駕駛汽車進行路試。自動駕駛汽車(有司機)在2020年可以上高速公路行駛。
易綱認為,目前對于自動駕駛立法標準的推進上,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如何認定責任方。“法律法規的建立不僅僅是幾方利益的博弈,更重要的是能夠清晰地認定責任方是誰。這是自動駕駛立法中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這不僅僅會涉及到法律層面的問題,還會涉及道德方面的問題。”
易綱告訴記者,國外對智能化測試與示范區的運行十分重視,這也是實現智能化汽車安全運行和測試的必要支撐。通過搭建模擬城市基礎設施和智能化信息處理平臺,為智能互聯、智能駕駛等技術建立試驗驗證環境。目前北美、歐洲和日本都已經有示范運行區開始運行測試。
■國內:加快自動駕駛立法
關于自動駕駛,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面臨著相同的問題,即產業的發展受到法律法規的掣肘。
在2016年兩會上,李書福就提交了《加快自動駕駛立法的提案》。李書福認為,車聯網、人工智能和自動駕駛是智能互聯汽車的三大技術,而自動駕駛正是三者融合的方向。
此前,國務院印發的《中國制造2025》提到,將智能網聯汽車列入未來十年國家智能制造發展的重點領域,明確指出到2020年要掌握智能輔助駕駛總體技術及各項關鍵技術,到2025年要掌握自動駕駛總體技術及各項關鍵技術。
李書福曾在提案中指出,未來10年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半自動駕駛或高度自動駕駛汽車走向市場。但是,目前各國及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自動駕駛汽車上路試驗及隨后的大規模推廣還存在著各種不太合理的條款。研究分析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識別并著手修改阻礙自動駕駛發展的相關條款,已經刻不容緩。
“比如:公安部可以負責制定駕駛員駕駛行為的相關法規,重點研究如何允許駕駛員在車輛自動駕駛情況下,雙手離開方向盤,從事駕駛以外的活動,如睡覺或工作;工信部可以負責制定車輛安全與涉及車輛安全強制認證要求;質檢總局可以負責制定產品召回中關于產品安全的要求,裁定自動駕駛模式下發生事故所涉及的民事責任歸屬以及自動駕駛模式下是否不再適用刑事責任問題等課題的研究。”在李書福看來,自動駕駛對中國汽車行業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應提前判定可能發生的問題,盡早進行立法的預案工作。
“從我國目前在自動駕駛方面的立法推進情況來看,目前國內還未真正展開法律法規方面的討論,國內缺少法規標準的頂層設計。一方面,智能汽車標準尚未形成;另一方面,高度自動駕駛汽車上路也面臨法律法規的制約,需要對相關條款進行調整。”易綱告訴記者,智能駕駛需要車與車、車與路等的信息交互,車輛根據信息自動控制車輛自身的駕駛動作,“自動駕駛汽車是否能夠正常上路行駛,不僅僅是汽車本身是否具備技術實力,還要考慮汽車與行人、道路等環境因素之間的關系。目前國內領先的汽車廠家都已經有了自己的智能網聯發展規劃,并已經開始實施。但是缺少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和統籌規劃,智能駕駛始終難以實現。我國的地形和路況都十分復雜,國家應該在各地道路基礎設施等方面加強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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