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從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

3.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從工業和信息化部定期發布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選擇采購車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并優先采購。

4.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按照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政策執行,其中,轎車(含機要通信用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

5.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應當享受本地品牌同等補貼政策。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購買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

6.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除“整車購買”方式外,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租賃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車。

7.2014年底前,中央國家機關完成淘汰報廢黃標車工作。地方政府按照黃標車淘汰行動計劃,加快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黃標車淘汰報廢進度。更新黃標車時,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二)建立市場化充電設施服務體系。

8.地方政府應當按照適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則,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中,整合社會資源,出臺相關政策,鼓勵具有資質的企業充分競爭,參與升級改造傳統加油(氣)站、新建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運營維護。

9.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新增或改造的停車場,應當結合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設置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并配建充電樁。隨著新能源汽車購買比例增加,在現有停車場中逐步增設充電樁。

10.充電設施運營維護企業,由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

(三)優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

11.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制定新能源汽車充電、維護等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核定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新能源汽車使用單位按照規定標準向運營企業支付費用。

12.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執行機動車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道路優先通行等制度方面,應當對新能源汽車適當給予政策優惠,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

13.供電企業應當積極做好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的供電保障服務工作,采取分時電價機制引導用車單位合理安排充電時間,提高電能利用率。

14.充電設施運營維護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和基礎設施信息化管理服務平臺,對車輛、動力電池和充電設施進行實時管理,提高車輛故障和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保障新能源汽車安全、高效運行。

五、工作要求

(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統籌協調全國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政策指導、監督考核工作。各省(區、市)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工作由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二)自2015年開始,各省(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度統計匯總上一年度本省(區、市)新能源汽車配備情況、累計行駛里程、能耗、費用等情況,于3月31日前報送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三)各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購買情況的監督檢查,將執行情況納入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和公務用車管理績效評價考核范圍。對工作進展緩慢、未達到購買比例要求的,予以通報;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令整改,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四)即將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應當統籌考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進程,在核定保留車輛范圍內實施;各省(區、市)將新能源汽車各年度購買比例逐級分解細化,明確責任,提出具體落實措施。

(五)深入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工作人員對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改善環境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發揮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示范引導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車大規模使用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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