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項要求之一是,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應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運營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具有法人資格,并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

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商務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信息顯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要求,做好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安全有序更換動力電池工作,服務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工作應在確保整車安全的前提下實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運營企業、動力電池更換服務提供商應具有法人資格,并遵循“誰主張、誰負責;誰更換、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二、用于更換的動力電池性能應滿足GB 38031《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建議滿足GB/T 31484《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GB/T 31486《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等推薦性國家標準要求。更換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應移交給回收服務網點等渠道,相關主體應按有關規定上傳溯源信息。

三、更換動力電池后的整車性能應滿足GB 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38900《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1589《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8384《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 38032《電動客車安全要求》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

四、已更換動力電池車輛的年檢、安全管理、缺陷召回、事故調查、報廢回收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組織開展。

五、已更換動力電池車輛在發生事故后,其保險理賠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車輛保險合同約定組織開展。

[責任編輯:陳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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