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 一般公務車,不等于專車,不等于執法執勤車。公務車是指國家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為了執行國家公務而專門配備的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

公車“變局”:自主品牌機會“落空”了?

公務用車

一般公務車,不等于專車,不等于執法執勤車。公務車是指國家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為了執行國家公務而專門配備的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公車改革之路

199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室頒發《關于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1997年廣東省公車改革試點。

1998年國家啟動部分中央機關的車改試點,同時在浙江、江蘇、北京、湖南、重慶等地試點。

2004年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國家審計署、國家宗教局等國家機關及北京、上海、湖北等20多個省市進行公車改革。

201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室公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201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常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取消一般公務用車。

地方案例

江蘇省泗洪縣,所有公務用車的掃風玻璃右上角貼上印有“泗洪縣公務用車”字樣和監督綠底橢圓形標簽。

云南省麗江市永勝縣公務用車左后輪上方噴涂“永勝縣公務車”,右后輪上方噴涂“嚴禁公車私用和監督電話號碼。

廣州“衛星定位系統+用車人身識別系統”為核心內容的公車管理改革已經試水兩年左右。

溫州推行公務車輛改革,正處級每月交通費補貼3100元/月。

他國經驗

多數國家在配備公車上,主要堅持兩大原則,一是要便于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要盡量為納稅人節省開支。似乎《條例》中的公車改革方案,也借鑒了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公車規定,更加附合“國際慣例”。

德國

德國政府從聯邦到各州乃至大城市區和各州縣政府,都為一定級別官員配備公務用車。配備公務用車的標準是:聯邦總統和聯邦議院議長為奔馳450型;聯邦總理和副總理為奔馳350型;各部部長為奔馳280型;各部國務秘書相當于副部長為奔馳230型;司局長級的官員,保證公務用車,但不配備專車。

芬蘭

芬蘭公車包括三大類。首先是專車:在芬蘭共和國政府各部(總統除外)中,只有總理、外交部長、內務部長、國防部長4人享受配備固定車輛、固定司機的專車待遇。其次是公車:芬蘭政府辦公廳負責安排18位內閣成員公務用車。政府各部辦公廳主任通常掌握3輛公車(包括小車和面包車)。以政府大部財政部為例,部內有3輛公車,供3位國務秘書公務使用,但不是專車。第三種是工作關系車。這是由公家(政府機構或公司)買車,公家出汽油費和負責保險維修,但由個人自己駕駛的車,既可執行公務也可私用。使用工作關系車的人首先是工作需要,其次是要有一定級別。在擁有30多個機構的赫爾辛基市政府共有“工作關系車”約30部。

印度

印度政府規定,只有內閣部長和副部長、文官中的秘書(相當于中國的常務副部長)、輔秘(相當于中國的部長助理)和少數聯秘(相當于中國的正局長)等以上級別的官員可以配備政府專車。除了少數聯秘因工作需要配備專車外,其他聯秘要辦理公務,可臨時要車,有的是兩個聯秘共用一輛車。聯秘以下的各級官員原則上一律不配車,如果確因公務用車,經批準和辦理一定的登記手續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臨時要車,辦完事立即送還車輛。

南非

南非由交通部牽頭修訂和頒布了政府官員配車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國家公務員可根據自己的級別和工作需要,申請配備不同檔次的轎車,并由個人承擔一定的費用。具體做法:副處長級以下公務員只能配排氣量1.6升以下的國產車;正處長至副局長級別的官員可配備排氣量2升以下的國產車或進口奔馳牌、寶馬牌等名牌轎車。至于正局長以上的官員,不論什么級別,在購車時需自己支付1/3左右的購車款。車子越好,自己交的錢就越多。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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