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消息,3月12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下文簡稱:生態環境法典)。這是我國繼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旨在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
生態環境法典共5編、1242條,各編依次為:總則、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生態環境法典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環境保護法等10部法律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法典確立我國生態環境領域一系列重要理念和原則,規定生態環境領域一系列具有統領性、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制度規范,內容涵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等諸多方面,其調整對象、調整機制和調整方法有自身特點,生態環境領域行政管理、執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務等方面工作和生態環境法學理論研究都有較為扎實的基礎。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代表委員們對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進行認真審議和熱烈討論。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共作了200余處修改,其中實質性修改100余處。
其中,在電池、儲能、新能源、風電和光伏發電等領域,生態環境法典相關內容如下:
第二百一十九條 國家倡導綠色出行,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大力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國家采取財政、稅收、政府采購等措施推廣應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發展,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五百二十三條 退役風電機組葉片、退役光伏組件、廢舊動力電池等產品的拆解、處置應當加強污染防治,按照規定開展精細化、無害化拆解、處置。
第八百一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依法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機場、鐵路、公路、航道、水利水電、風電、光伏發電、圍堰、填海、圍海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第九百一十八條 在沙化土地范圍內從事種植、養殖、旅游、風電、光伏發電等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沙化。
第九百四十四條 國家推動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化工、建材、造紙、印染等行業綠色低碳轉型,推廣節能低碳和清潔生產技術裝備,推進工藝流程更新升級,完善能源效率、碳排放等相關約束性標準,促進傳統產業優化升級。
國家促進綠色低碳產業發展,培育壯大新能源、生物制造等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建設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逐步提升綠色低碳產業在經濟總量中的比重。
第九百七十八條 電器電子、機動車、鉛蓄電池、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履行回收和利用責任。
第九百七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風電和光伏發電退役設備處理責任制度。
從事風電、光伏發電建設運營的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條件的企業對退役風電機組葉片、光伏組件等進行循環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國家推進數據中心、通信基站等新型基礎設施領域廢棄物循環利用。
第九百八十七條 企業利用廢棄物和從廢棄物中回收原料生產產品,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回收利用率和加工利用水平。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和飛機、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舊動力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處置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落后拆解加工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九百八十九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文化辦公設備等產品的再制造和輪胎翻新,推動風電、光伏發電、航空等領域高端裝備再制造產業發展,鼓勵再制造產品推廣使用。
再制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制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一千零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化石能源清潔高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核能安全利用以及儲能、節約能源等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相關領域基礎性、關鍵性和前沿性重大技術、裝備及相關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發展。能源綠色低碳科技創新應當納入國家科技發展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相關規劃的重點支持領域。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國家推進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堅持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加快風電和光伏發電基地建設,支持分布式風電和光伏發電就近開發利用,合理有序開發海上風電,積極發展光熱發電。
國家鼓勵合理開發利用生物質能,促進海洋能規模化開發利用,因地制宜發展地熱能。
國家統籌水電開發和生態保護,嚴格控制開發建設小型水電站。
國家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國家合理布局、積極有序開發建設抽水蓄能電站,推進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發揮各類儲能在電力系統中的調節作用。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國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支持國內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合作研究開發,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開展可再生能源、儲能、氫能、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技術交流。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器電子、機動車、鉛蓄電池、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的,由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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